?  受理條件

  一、被收養人條件

  不滿十八周歲,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送養人條件

  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四、特殊條件

  1.收養年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ǘo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4.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辦理材料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ㄒ唬┦震B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ㄈ┛h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ㄋ模┕矙C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ㄒ唬┧宛B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民法典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對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辦理流程

  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并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經初步審查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評估(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